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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梁抢夺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梁,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211996********,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2019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发现漏罪,2020年7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押回重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梁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梁、卞某某(另案处理)安排汤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赵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在本市润州区常发广场摩尔网吧二楼门口,由汤某某、赵某某做掩护,随后袁某某趁被害人邵某某不备,抢夺其手中的苹果牌iphoneX手机一部,经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264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同案犯卞某某、汤某某、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梁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笔录;6.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梁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梁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张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云山

检察官助理:季砚戎

2020年9月10

附件

1.被告人张梁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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