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334号
被告人张棕根,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乡**村**号。曾犯盗窃罪,先后于2000年11月2日、2005年09月2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6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棕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8月4日、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棕根行至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泥涂村公园附近电线杠处,窃取被害人张某乙停放于此的电动三轮车1辆。
2、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棕根行至瑞安市**镇**村**路**号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浙豹牌电动三轮车1辆。案发后,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904元。
3、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棕根行至瑞安市陶山镇马河新村,窃取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立胜牌电动三轮车1辆。案发后,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629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棕根在瑞安市南滨街道温州绕城高速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价格鉴证结论书、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入所的电脑系统记录、侦查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王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棕根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棕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棕根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