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欢,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欢于2019年11月20日21时26分许,在本市江汉区武汉**广场2楼A区武汉圣希妍商贸有限公司“拉飞逸148”专柜内,趁售货员不备,将店内陈列的一件拉飞逸(LAFAYETTE)148牌女式羊绒大衣盗走。经鉴定,被盗大衣价值人民币20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及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手机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路线研判及监控视频截图、指认同款大衣照片、同款大衣照片、吊牌照片、货号照片及天猫官方旗舰店销售截图、网购订单信息截图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4. 辨认笔录;5. 店铺监控视频、道路监控视频及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欢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李超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欢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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