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欢,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红果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2日经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欢涉嫌聚众斗殴案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03时许,被告人张欢在盘州市亦资街道菲芘酒吧门口与巴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欢邀约陆某某、董某某(二人已起诉)、张某某、舒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到菲芘酒吧打架,后张欢、陆某某、董吗等人持械对巴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欢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纠集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欢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花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欢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材料3册、散卷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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