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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欧、冉雪云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630号

被告人张欧,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路组。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减刑于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冉雪云,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欧、冉雪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欧、冉雪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欧、冉雪云至**路**弄**号**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黄金项链等物。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张欧、冉雪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初始拒不供认,现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监控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张欧、冉雪云实施盗窃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证实被告人的移动电话的调取发还等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盗窃现场及提取可疑物质等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证实锡纸中的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张欧所留。

5.案发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案件侦破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张欧、冉雪云的身份信息、前科等事实。

7.被告人张欧、冉雪云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欧、冉雪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欧、冉雪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欧、冉雪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欧、冉雪云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欧、冉雪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薛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欧、冉雪云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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