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31号
被告人张正勋,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住**乡**大队**小队。曾因盗窃先后于2010年9月、2014年1月、2016年1月、2018年8月被东莞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正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2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张正勋窜至本市**镇**路**路**号**麻辣香锅店内,将被害人雷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666.4元)和现金50元盗走。公安人员于2020年3月19日在**镇**园**路**号**房将张正勋抓获,缴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张正勋于当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3日)。
二、2020年5月21日2时许, 被告人张正勋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工地,将被害人陈某某一条电缆线(价值不详)盗走。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电线。
三、2020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张正勋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工地,将被害人陈某某一条电缆线(价值不详)盗走。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电线。
公安人员于2020年5月27日在本市**镇**社区**路**号路段将被告人张正勋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雷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正勋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正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勋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正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正勋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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