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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正国受贿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正国,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6********,汉族,本科文化,原东海县**管理局**兼派驻东海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东海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陈思斌,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正国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正国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间,利用其在东海县**局、东海县**管理局任职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明知连云港**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直接负责人郑某甲及其他责任人郑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因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已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生产销售不合格、不达标螺纹钢的情况下,以打招呼、送礼、吃请等手段协调、拉拢东海县**管理局相关人员,提前透露对该公司检查、举报信息,为郑某甲及其公司在应对、逃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人民币共计308000元。 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正国于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间,收受连云港**有限公司以工资形式给予的人民币230000元。 

2.被告人张正国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间,收受连云港**有限公司以过节费形式给予的人民币38000元。 

3.被告人张正国于2018年2月、2019年1月,收受连云港**有限公司以年终奖形式给予的人民币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正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赃30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云港**有限公司工资、过节费、奖金发放表,银行卡交易明细,东海县委的文件,东海县**管理局的会议记录、文件、投诉举报接处单及回复,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制作的检验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符某某、张某乙、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张某丙、王某某等23人证言;

3.被告人张正国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国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正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培光

检察员:俞中平

2020年2月7

附:

1.被告人张正国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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