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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正忠诈骗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正忠,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路*巷**号,现住福鼎市***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正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30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为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正忠虚构其持有蚂蚁金服项目股份的事实,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投资款37万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支。 

2、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正忠虚构其可以以优惠条件购得房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房定金5万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支。

3、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正忠虚构帮忙许某某、林某某办理 “过桥”业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27万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支。 

4、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正忠虚构正在进行“过桥”业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寇某某4万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支。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正忠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组**幢**室出租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个体户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福鼎市恒兴村镇银行贷款明细、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出具的查询情况、被害人董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截图、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账、被害人吴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转账明细及借条凭证、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及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被害人寇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截图、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张正忠及薛某某的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吴某某、寇某某陈述;

3.证人林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赖某某、章某某、陈某甲、江某某、董某甲、黄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张正忠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婧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正忠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五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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