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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正朝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7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县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上寨,捕前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房。因偷越国境于2020年3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支那边境派出所给予罚款贰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因偷越国境于2020年4月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那邦边境派出所给予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7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缅甸偷越国境返回中国,在盈江县**镇街**道被查获,盈江县公安局支那边境派出所于当日给予张某某罚款贰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缅甸偷越国境返回中国,在盈江县**镇**道被查获,盈江县公安局那邦边境派出所于当日给予张某某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22日10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乘坐由盈江县**镇驶往至**镇的中巴车途经盈江县***关乡**寨值勤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张某某当场承认自己多次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中国盈江县那邦镇偷越国境到缅甸拉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由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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