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正玉,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正玉曾因赌博,于2011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正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正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正玉,听取了被告人张正玉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正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正玉于2020年1月7日晚,至江阴市**街道**花园**幢**室车库被害人王某某家中,采用掰窗栅栏、钻窗等手段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5000元、200美元(折合人民币1355.42元)、金吊坠1个(价值人民币712.8元)、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381.05元)、奔驰的汽车钥匙一个、软中华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70元)、硬中华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45元)和黄金叶硬天叶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200元),上述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7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正玉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正玉被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奔驰钥匙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情况说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正玉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正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正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正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正玉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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