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正生、杨玲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正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本案2020年6月12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玲莉,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正生、杨玲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郭某某(已死亡)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在成都张正生处带毒品回渠县,并转给李某某13500元让其帮忙打到张正生的银行卡上,李某某便联系张正生拿冰毒,并向张正生的银行卡转账13200元,李某某拿回20克冰毒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发现是假冰毒后联系张正生要求换货同时要再买25克冰毒。

2020年5月4日,郭某某又联系李某某让其在张正生处带毒品回渠县,并转给李某某5500元;5月8日,李某某通过平安银行转给张正生5500元后,次日在成都市郫都区星月里广场等张正生,被告人张正生便让其妻子杨玲莉到星月里广场与李某某见面,随后杨玲莉将李某某用于装毒品的白色苹果手机盒带回家中,张正生将43克左右的冰毒放于该手机盒中后让杨玲莉到星月里广场拿给李某某,李某某拿到后便乘坐网约车返回渠县,在渠县高速路收费站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称量,冰毒净重为43.13克。

另查明,郭某某已于2020年9月5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正生、杨玲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生、杨玲莉向他人贩卖毒品43.13克,并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玲莉帮助张正生交易毒品,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正生、杨玲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生、杨玲莉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容

检察官助理:冯城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正生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被告人杨玲莉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