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正辉,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镇**村**号。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正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正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王某某因疫情期间工地复工需要欲购买口罩、测温枪,遂通过其朋友孔某某介绍与被告人张正辉取得联系。后被告人张正辉虚构其有口罩、测温枪货源的事实,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得王某某江在慈溪市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1万元作为介绍费转付给孔某某。发现被骗后,王某某联系孔某某,孔某某遂于同月21日将上述人民币1万元退还给王某某江。
到案后,被告人张正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正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正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正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正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积宇
检察官助理:谢汶婷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正辉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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