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张正陆,云南省罗平县人,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正陆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30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5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6月30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正陆与被害人喻某乙系母子关系,喻某乙患有****病,由张正陆照顾。2019年1月21日13时,在张正陆家住房内,因母亲喻某乙将其送来的饭菜连同碗一起砸烂,张正陆遂对喻某乙进行辱骂,并用右手打了喻某乙两个耳光,用右脚踢了喻某乙胸口一脚,喻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喻某乙系钝性外力作用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同日13时35分,张正陆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喻某甲、张某乙能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正陆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察、辨认、提取笔录等;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陆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正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家斐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正陆现羁押在罗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卷外材料11页;
4.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