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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正高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张正高,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正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8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正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正高无证驾驶苏N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灌云县同兴镇同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车业线118号处,与右前方同向步行的张某甲发生碰撞,致张某甲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正高将摩托车推离事故现场逃逸。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张正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乙、封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正高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病理)字【2020】7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正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正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其春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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