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殿芳,曾用名张殿涛,别名晓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乡**村**号。2010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4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殿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殿芳于2020年7月20日15时许在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一期**处**所被害人谢某某的办公室内,乘谢某某不备,利用谢某某手机内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将谢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私自更改,用谢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向其微信账号转账三万元人民币。2020年7月21日7时许,张殿芳在**处**所谢某某办公室内,用谢某某的手机向其微信账号转账两万元人民币。张殿芳将盗得赃款用于归还信用卡、购买车辆等支出。2020年7月29日,谢某某发现银行卡资金被张殿芳盗走,经协商未果,于2020年7月30日将张殿芳扭送到公安机关。案发后,张殿芳购买的宝马轿车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微信转账的手机(照片);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殿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殿芳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殿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殿芳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的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殿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殿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闯
检察官助理:陈璐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殿芳现押场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