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14号
被告人张毅,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2日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员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12月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25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张毅在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高阳镇以及奉节县城等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涉案财物总价值42682.2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毅在云阳县**镇**路**号,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的黑色山地二轮越野车盗走(该车价值不明)。
2.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毅在云阳县**镇**路**号附近,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熊某某的黑色贝纳利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7352元。
3.2020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张毅在奉节县**廉租房**栋**单元附近,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樊某某的红色宗申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渝F2****)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826.28元。
4.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毅在云阳县**镇**路**号附近,采用夹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三轮电瓶车内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504元。
2020年3月27日,民警在云阳县江口镇金福宾馆将张毅抓获。案破后,被盗摩托车已分别发还给朱某某、熊某某、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熊某某、樊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毅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
6.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毅原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毅现羁押在云阳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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