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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水平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张水平,曾用名张梦梅,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68********,汉族,聋哑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11日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水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为其聘请了手语翻译人员,并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8时许,张水平无故到同组村民赵某某家门口吵闹,引发双方争执,张水平在赵某某家的街沿上用拳头殴打赵某某头部,在赵某某拿扫帚还击张水平时,张水平用双手抓住赵某某左手大臂将赵某某摔倒在地,导致赵某某右侧肱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颈7椎体右侧上关节突骨折。经梓潼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翠英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水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水平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水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彪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水平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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