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水明,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住址: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号,现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水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水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水明在内江市市中区街心花园往公园街方向的公交站,趁被害人向某某上公交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两部OPPO手机扒窃走。尔后,被告人张水明将上述手机销赃,赃款被其挥霍。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水明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水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水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水明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水明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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