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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永伪造公司印章、贪污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张永,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原成都市青羊区**街道**专职工会**。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本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成都市青羊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张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贪污罪,于2020年3月16日、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进行并案处理,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永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永经招聘担任成都市青羊区**街道**(以下简称**)(2017年以前称谓为**)兼**等工作。2012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张永利用经手工会资金、经办工会事务的职务便利,私自在保管的银行现金支票上填写金额,并利用保管、使用工会公章和法人章的机会偷盖印章,多次将工会账户中的资金取出供个人日常开销使用。其后张永为应付年度审计和会计做账,通过伪造银行印章、制作虚假活期账户明细账页、客户回单等方式掩盖取款痕迹,并销毁真实对账单,使工会账户真实余额无法在账目中反映出,截止案发张永从未有过归还行为。

2019年12月13日,民警传唤被告人张永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根据张永交代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搜出伪造的“**银行**支行转讫业务用章”5枚,伪造“**银行**支行储蓄章”1枚。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19年12月13日,工会资金应有余额与实有余额差异为1081921.55元。2020年5月张永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作为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张永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明镜

检察官助理:杨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永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壹份,换押证及提票各壹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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