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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永刚受贿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永刚,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1********,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局**分局**派出所退休**,现无业,住安徽省宿州桥区**路**山庄**区**排**室。张永刚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7月21日被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6月24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会员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刚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永刚与曾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永刚联系的企业承接灵璧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张永刚从企业收受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二人共有。

2017年初,灵璧县启动**项目,张永刚让李某某联系企业到灵璧县承建上述项目,后李某某联系了**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建)。张永刚向曾某某提出,如果**工建中标上述项目,其准备根据项目总价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好处费,或者从项目中分出部分工程量转给他人并收取好处费,曾某某表示同意。

此后,曾某某通过安排时任灵璧县**长的金某某具体与时任**工建**部部长彭某某对接,安排灵璧县政府与**工建签订框架协议并提前进场施工等方式,为**工建中标该项目提供帮助。框架协议签订后,张永刚与彭某某约定,**工建中标后,从总工程量中分出30%交给张永刚支配。2017年12月,**工建中标,中标价6亿余元。按照事先约定,**工建从总工程量中分出30%交给张永刚支配。在获得上述工程量的支配权后,张永刚将**河等4条河的工程交给李某某做,根据约定李某某需支付8%的好处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曾某某向时任灵璧县**长金某某、*甲局局长朱某某和*乙局局长张某某等人打招呼为**工建及李某某解决困难,帮助协调项目推进。

2018年初,张永刚要求李某某提前支付500万元好处费。李某某将张永刚向其要500万元的好处费一事告诉曾某某后,于2018年2月13日、2月14日分两笔转给张永刚共计人民币500万元。2018年春节前后,李某某将给张永刚500万元的事情告诉曾某某,曾某某即向张永刚询问该事,张永刚提出为安全起见这笔钱先不给曾某某,以后曾某某儿子上学、买房的钱都由张永刚出,曾某某平时需要用钱,可以随时从张永刚处拿。

2017年上半年,张永刚与曾某某约定由张永刚负责为曾某某购买的**小区**期**小区**号楼**楼的一套房子装修,后因曾某某认为该房屋风水不好不想居住而放弃装修。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间,张永刚将其于2016年购买的一辆福特牌汽车供曾某某妻子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永刚主动联系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表示愿意协助调查,说清有关问题,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永刚已替其退出赃款500万元,该款现存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框架协议书、承包合同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彭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永刚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永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刚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永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永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莺燕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永刚现羁押在休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调查卷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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