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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永存贪污受贿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永存,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8********,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路**号**,住砀山县**镇卫生院院内。1986年12月至1997年10月在**镇卫生院后勤部门工作,1997年11月任**镇卫生院副院长,2000年4月至今任**镇卫生院院长,期间2008年8月至2019年5月兼任砀山县**乡卫生院负责人。被告人张永存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于2019年10月9日被砀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存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贪污罪

(1)2015年至2018年,张永存在任砀山县**镇**乡卫生院负责人期间,**乡卫生院职工中有茌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丙10人因请假或者离职等原因,没有上班。按照规定,以上10人不上班期间的工资和绩效工资应当停发,张永存利用职务之便将10人的工资卡由自己保管,并安排会计继续给10人发放工资和绩效工资,张永存通过转账、取现的方式共侵吞公款76.321万元人民币。

(2)2017年初,张永存以2008年**乡卫生院购药品产生欠款的名义,安排人填写了两张医药公司发票,金额共计11.2286万元人民币,并伪造了相应的药品清单(加盖**公司印章)。张永存要求该医院领导班子成员高某某、孙某某、李某丁及2008年**乡卫生院药房工作人员王某丙、张某丁在清单上分别签写证明人。之后张永存要求李某戊将11.2286万元钱转款至安徽**医药公司业务员刘某某账户,然后又以转错款为由让安徽**医药公司经理张某戊,将此款转到张永存农行账户中并占为己有。

2.受贿罪

(1)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安徽**医药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戊,为增加业务量让**镇、**乡卫生院多采购其公司的药品,及顺利拨付相关药品款,每年的春节、中秋节都到张永存办公室送给张永存现金,每次3万元,9次共计27万元现金。张永存在收到张某戊所送现金后,在砀山县**镇、**乡卫生院采购药品过程中,张永存都会指示下属相关人员对安徽**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照顾,加大对该公司药品的采购量,以及顺利拨付该公司相关药品款。

(2)2014年底或2015年年初的时候,安徽省**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罗某某,为增加业务量,让**镇、**乡卫生院多采购其公司的药品,及顺利拨付相关药品款,向张永存许诺会按每年采购药品总款的3%给张回扣。2015年上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罗某某分9次共计送给张永存9万元现金。张永存在收到罗某某所送现金后,在砀山县**镇、**乡卫生院采购药品过程中,张永存都会指示下属相关人员对该公司给予照顾,加大其公司药品的采购量,及顺利拨付相关药品款。

(3)2011年至2018年的春节、中秋节期间,安徽**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吝某某为了与张永存拉近关系,增加其公司的业务量,以及顺利拨付相关药品款,都会到张永存卫生院的办公室里送给张永存现金,每个节送给张永存0.1万元至0.3万元不等,16个节日共送给张永存3.4万元人民币。张永存在收到吝某某所送现金后,张永存除安排**镇卫生院相关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增加该公司的业务量之外,每次也都能顺利给该公司结算相关药品款。

(4)2016年至2018年期间,安徽**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侯某某为了与张永存搞好关系,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增大其公司业务量与及时结算药品款,在每年春节、中秋节时都会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到张永存办公室里给张永存送现金,每个节日送0.5万元,6个节日共计张永存3万元人民币。张永存在收到侯某某所送现金后,张永存除安排砀山县**镇、**乡卫生院相关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增加该公司的业务量之外,每次也都能及时给该公司结算相关药品款。

(5)陈某甲为使其女儿陈某乙进入**镇卫生院工作,于 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约张永存在**镇**风景区饭店吃饭,吃完饭在张永存车里送给张2万元现金。收受该款后,2018年11月初,张永存安排陈某乙进入**镇卫生院手术室任护士至今。

(6)齐某某为进入砀山县**镇卫生院工作,于 2018年10月的一天,与其委托人段某某一起到**镇**风景区将2万元现金放到张永存车里,后段某某打电话告知张永存。收受该款后,2018年11月,张永存安排齐某某进入**镇卫生院门诊室任护士至今。

(7)从某某为进入砀山县**镇卫生院工作,于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到张永存家中送给张2万元现金。收受该款后,2018年11月,张永存安排从某某进入**镇卫生院内科工作至今。

(8)马某甲为使其儿子马某乙进入砀山县**卫生院工作,于2018年9月份,趁张永存两次从卫生院外出时,分两次在张永存车中分别送张1万元,共计2万元现金。收下2万元后,张永存答应会尽快安排马某乙进入卫生院工作。2018年10月份,砀山县中医医院原院长郭庆龙被纪委、监委留置,张永存听到消息后感到很害怕,考虑到马某甲是**镇卫生院老职工,怕马某甲在卫生院将此事说出去,就将2万元退还给了马某甲。2018年11月,在张永存的安排下,马某乙进入**镇卫生院开救护车至今。

(9)**镇人蒋某某,2016年承建了**镇卫生院业务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张永存帮蒋预拨付了工程款及协调了施工环境,给施工提供了方便。蒋某某为对张永存表示感谢,以及希望张永存能继续给其提供工程,于2018年春节时,到张永存家中送给张3万元现金。张永存收下3万元现金后,在2018年上半年,通过协调,使蒋某某承建了**镇卫生院下属的**村、**村、**村三家卫生室新建工程。

被告人张永存于2019年10月9日在砀山县**镇卫生院被砀山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

被告人张永存在被调查期间共退缴赃款8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银行凭证等书证;

2.证人茌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张永存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存在担任砀山县李庄卫生院院长及兼任**乡卫生院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乡卫生院不上班职工的名义及虚报**乡卫生院药品欠款的名义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87.5496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采购、人事安排和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3.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存涉嫌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瑞峰

检察官助理:姜  伦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永存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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