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永强,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5********,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街**村**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阮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5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街**村**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强、阮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永强、阮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向张某甲等人收购香烟,多次驾驶牌号为鄂E****5的车辆,运输香烟至公安县销售给赵某某,合计非法经营卷烟15787条,涉案金额775094.1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张永强向赵某某销售2481条卷烟,销售金额213784元。
2.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永强向赵某某销售2460条卷烟,销售金额92513元。
3.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永强向赵某某销售3849条卷烟,销售金额175778元。
4.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张永强与被告人阮某某驾驶车辆从宜昌市出发,携带4036条卷烟销售给赵某某,销售金额184511元。
5.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永强与被告人阮某某驾车携带2961条卷烟,从宜昌市出发前往荆州市公安县,欲贩卖给赵某某。车辆行驶至湖北省公安县申津渡高速出口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卷烟2961条。经认定,被查获的2961条卷烟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10850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卷烟(照片);2.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张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永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7.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强、阮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海辉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永强、阮某某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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