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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永恒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永恒,曾用名任相亘,又名张恒,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系无业。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因犯抢劫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我院决定,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3时许, 被告人张永恒酒后在达拉特旗王爱召镇德胜太村交流会现场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永恒用刀将刘某某捅伤,造成刘某某腹部和背部受伤,背部损伤形成T11棘突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永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婷

检察官助理:李琴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永恒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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