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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永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771号

被告人张永星,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道**号克**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永星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永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永星采用通过QQ通讯软件、微信通讯软件传输、交换的手段,向晏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包含有居住在苏州市吴江区的唐某某、桂某某等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万余条。

归案后,被告人张永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永星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5.被告人张永星发送和接收的公民个人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永星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永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永星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61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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