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永杰,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群众。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2月3日被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月**日**时许,在长葛市******,房主董某某想到租户被告人张永杰院内查看物品情况,被告人张永杰无正当理由阻止董某某进入院内,并用砖头将董某某脚部砸伤;
2、2019年**月**日1**时许,在长葛市******,被告人张永杰因无故要求李某某出资请客遭拒,而对李某某进行殴打;
3、2019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张永杰在明知其儿子张某某在校外摔伤与学校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到长葛市******大门口闹事,期间被告人张永杰无故用摩托车头盔将尚庄小学校长郭某某头部砸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张永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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