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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永林、翁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永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林、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永林伙同被告人翁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公园盗窃路灯电缆线约30米,后二人到莆田市城厢区**镇将该电缆线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人员。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4元。

同年6月份,被告人张永林伙同被告人翁某某先后三次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福建)有限公司盗窃铝合金窗户35个,并将铝合金边框拆下变卖。经鉴定,被盗铝合金窗户共价值人民币14700元。

同年12月2日5时许,被告人张永林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卫生所对面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60元。

同月3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镇**大桥抓获被告人张永林,并现场查获涉案赃物山地自行车一辆。同月5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镇**大桥下抓获被告人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等3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永林、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林、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永林盗窃数额15814元、翁某某盗窃数额15054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艾婧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永林、翁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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