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张永洪,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199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李三贵,执业证号:1510120131067****,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永洪在本市武侯区**路**号路边,使用事先准备的汽车锁信号干扰器,干扰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白色保时捷越野车的车门开关。张永洪待丁某某离开后打开保时捷越野车后备箱,将丁某某放在纸袋中的人民币37000元现金装入自己的衣服口袋准备逃离。此时丁某某返回发现后将张永洪拦下,张永洪将现金撒在地上准备逃离,后丁某某在鞋都保安及群众配合将张永洪控制,巡逻民警到达现场将张永洪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永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永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张永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永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张永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溪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永洪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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