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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永洪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永洪,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1年6月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2月22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8时许, 被告人张永洪在成都高新区创瑞街6号芳草街道文化服务中心路边,使用事先准备的干扰器, 干扰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川A*****)的车门开关, 张永洪待方某某离开后拉开车门,将后排座位上装有灰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的黑色电脑包盗走,随后将盗得的电脑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

经鉴定,被盗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50元。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巡逻队员在芳草街道文化服务中心门口将准备再次作案的张永洪挡获,现场从其自行车中查获干扰器。张永洪所得赃款1072元已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搜查、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永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永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永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累犯、坦白、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辉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永洪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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