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永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永红(别名张雪珍),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1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永红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农历2月至2014年农历4月间,被告人张永红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店、**城“**店”内,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人民币500元(币种,下同)民间互助会一场、1000元民间标会两场、2000元民间互助会一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资金286人次,于2014年3月份相继倒会。经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永红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7194404元,造成报案的25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129178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永红于2019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调取的张永红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永红的供述;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永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红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天佺

代理检察员:陈妙珠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永红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