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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永良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永良,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家园**-**-**。2019年7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永良许诺高额利息,以开小额贷款公司、倒卖汽车、投资新能源汽车,在鹿泉区**镇**村投资做生意、网上注册平台等为由骗取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18人共计4630670.50元,张永良将诈骗款项用于网上赌博、购买轿车及日常消费等,均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玲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张永良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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