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276号
张汉火(曾用名张富火,绰号“阿火”、“老火”),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汉火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汉火伙同李某某、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刑),蒙面、持刀进入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街**号被害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的暂住地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将俞某乙、俞某甲砍伤,致俞某乙开放性血气胸,左肺叶伤口长达10厘米,经鉴定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致俞某甲颈项部愈后瘢痕长达10厘米,躯干及四肢5处创口,创口愈后瘢痕累计长达31.5厘米,经鉴定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并抢劫人民币共计37000元。
被告人张汉火于2020年7月24日向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横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汉火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丙、俞某甲、俞某乙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李某某、俞某丁、郭某某、龚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刑事判决书;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亲缘鉴定书;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汉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汉火伙同他人入户抢劫,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汉火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汉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汉火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譞
检察官助理 赵文一
检察官助理 吕辰纲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汉火被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