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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江临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江临,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镇****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月*日被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江临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月*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江临和被害人张某某系情人关系。近期,两人因情感问题发生矛盾,张江临怀疑张某某另有新欢。2020年*月*日,被告人张江临找到被害人张某某,两人发生争吵,张某某报警后110调解处理。次日,张江临骑摩托车在城里寻找张某某,后在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和平小区B区菜市场西侧消防通道找到被害人张某某的面包车,其在面包车附近等待张某某未果。当晚20时许,张江临回到隆阳区永昌街道朱紫街住处后,将一把尖刀,一把跳刀和一根金属伸缩棍放于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日凌晨*时*分许,张江临从住处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隆阳区*小区*区菜市场西侧消防通道张某某停放面包车附近伺机等待。早上08时10分许,张江临发现张某某从*区走着上来到菜市场西侧消防通道口时,张江临上去拉住张某某,二人发生争执,后张江临从包里拿出金属伸缩棍打击张某某头部,将张某某打趴倒在地上,其又将张某某反过来呈仰卧状,从包里拿出尖刀,朝张某某胸腹部、颈部捅刺数十刀,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张江临电话报警,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锐器捅刺胸腹部致多脏器损伤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江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江临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新碧

代理检察员:余华章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张江临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U盘1个。

3. 有关涉案物品见移送清单。

4.本案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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