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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江峰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678号

被告人张江峰,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镇**社区**号,现住临海市**镇**家园。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江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江峰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在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指使下以出售银行卡用于转账、组织他人取现等方式为诈骗集团提供帮助。张江峰先后联系王某甲、项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徐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取现。王某甲、郑某某、李某甲、徐某甲、张某甲等人又分别组织罗某某、林某某、解某某、马某甲、周某甲、杨某甲、李某乙、徐某乙、苏某某、黄某某、邵某某、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各自或者家属、朋友等人的银行卡在台州市椒江区、浙江省临海市等地大肆取现,并返存到张江峰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里。张江峰及其下线涉案金额总计1420万余元(人民币,下同),个人非法获利5200余元。

现查实涉及全国各地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5日,被害人桑某某被诈骗11998元,部分资金流入罗某某、杨某乙(另案处理)的账户后被取现。

2、2020年3月7日,被害人刘某甲被诈骗7400元,部分资金流入王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3、2020年3月7日,被害人井某某被诈骗39900元,部分资金流入王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4.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王某己被诈骗27099元,部分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

5、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蔡某某被诈骗1万元,资金流入徐某甲、徐某丙(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6.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方某某被诈骗9000元,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流入徐某丙的账户被取现。

7.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李某丙被诈骗8000元,部分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流入李某乙的账户被取现。

8.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汪某某被诈骗15000元,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流入徐某丙的账户被取现。

9.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朵某某被诈骗12230元,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流入李某乙、徐某丙的账户被取现。

10.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王某乙被诈骗57100元,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流入徐某甲、徐某丙的账户被取现。

11.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肖某甲被诈骗4800元,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流入徐某丙的账户被取现。

12.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肖某乙被诈骗3600元,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流入徐某丙的账户被取现。

13.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于某某被诈骗18000元,部分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流入徐某甲、徐某丙的账户被取现。

14.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岳某某被诈骗14780元,部分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流入徐某丙的账户被取现。

15.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张某甲被诈骗33700元,部分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

16.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章某乙被诈骗60995元,部分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流入徐某甲、徐某丙的账户被取现。

17.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赵某甲被诈骗29856元,资金流经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后部分流入徐某丙的账户被取现。

18、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刘某乙被诈骗7500元,资金流入周某甲(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后被王某甲取现。

19、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何某某被诈骗7945.33元,部分资金流入马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0、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王某丙被诈骗65959.96元,部分资金流入马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1、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吕某某被诈骗28万余元,部分资金流入马某甲、周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2、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秦某某被诈骗4万元,部分资金流入马某甲、徐某丙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3、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王某丁被诈骗58879元,部分资金流入马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4、2020年3月20日,被害人周某乙被诈骗45万元,部分资金流入马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5、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李某丁被诈骗143514元,部分资金流入章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6、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赵某乙被诈骗59991.99元,部分资金流入章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7、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蒋某某被诈骗48123元,部分资金流入章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8.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周某丙被诈骗25000元,部分资金流入章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江峰在中缅S123号界桩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手机截图、交易记录、思维导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寄押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桑某某、刘某甲、井某某、王某己、蔡某某、方某某、李某丙、汪某某、朵某某、王某乙、肖某甲、肖某乙、于某某、岳某某、张某甲、章某乙、赵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王某丙、吕某某、秦某某、王某丁、周某乙、李某丁、赵某乙、蒋某某、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江峰以及同案王某甲、徐某甲、郑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项某某、章某甲、邵某某、陈某甲、周某甲、尤某甲、徐某乙、王某戊、苏某某、马某甲、罗某某、林某某、李某乙、解某某、黄某某、杨某甲、马某乙、葛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尤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交易记录、开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江峰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经事先通谋,组织多人为诈骗集团转移赃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江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江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璐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江峰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检察电子卷宗1册、移送光盘2张;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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