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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江松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79 

被告人张江松,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江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江松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江松利用微信发布广告销售假烟,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多次在广东“潮哥”处购买假冒的软、硬中华、黄鹤楼、芙蓉王等香烟,通过微信、支付宝(微信号along**********5、yan*********、zhang*********、aa******、sisi**********、weng*********、wxid-dnnp**********、支付宝账号131********)交易,并通过快递方式将上述假烟销售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徽省颍上县、江西省瑞昌县、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徐某某、李某某、段某某、朱某某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512746.72元。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张江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规劝他人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徐某某、段某某等人处扣押共计38.9条卷烟,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江松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至泾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段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江松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江松明知假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12746.7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海燕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江松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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