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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沆、付某甲等6人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563号

被告人张沆,曾用名张灿,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负责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路**院**号楼**-**(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街道**街**号**-**)。2012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201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人事部主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尚**期**-**-**(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5********,汉族,**教育有限公司工作,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家园**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3********,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新房直销中心置业顾问,住重庆市渝北区**州**号**-**(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3********,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建筑有限公司做预算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墓**城**期**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9日以被告人张沆、付某甲、朱某某、杨某甲、陈某甲、钱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成立,负责人张沆,营业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经营范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2014年,该公司获得重庆市 “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可以通过安排和介绍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获得国家补贴。     

2016年6月前后,时任**分公司人事部主管的被告人付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共谋,采取虚构大学生就业见习方式骗取大学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所骗取的补贴款由**分公司与陈某甲四六分成。付某甲将该情况报告给被告人张沆并获得张沆的同意。后陈某甲按照约定联系了被告人钱某某,约定由钱某某在重庆**学院寻找适合的应届大学生并收集学生的相关资料交给陈某甲,陈某甲承诺事成之后给钱某某分钱。后钱某某与重庆**学院学生周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告诉周某甲收集同学的相关资料就可以申请到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周某甲又将该情况告诉同学李某甲(另案处理)。后周某甲将收集到的胡某甲、唐某某、王某甲等10余名同学的学生证、身份证、邮政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了钱某某,李某甲将收集的李某乙、周某乙、廖某某等19名同学的上述资料交给钱某某,钱某某将上述资料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将所有资料交给付某甲。由付某甲签订虚假的就业见习协议、制作上述学生虚假的工资流水后连同陈某甲提供的学生资料上报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于申请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2017年7月7日,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176900元划到**分公司对公帐户,被告人张沆、付某甲按照约定把其中的100612.38元分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61200元分给被告人钱某某。

2015年12月至2017年初,时任**分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杨某甲违规收集了胡某乙、陈某乙、王某乙、张某甲、杨某乙等20余名大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签订虚假就业见习协议,制作虚假的工资流水,并将上述资料给由付某甲,由付某甲向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骗取国家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款104000元。后杨某甲分得其中的40000余元。

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时任**分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朱某某违规收集宋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申某某等10余名大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签订虚假就业见习协议,制作虚假的工资流水,并将上述资料给由付某甲,由付某甲向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骗取国家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款49000元。后朱某某分得其中的23187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沆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付某甲、钱某某、陈某甲、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019年12月30日,上述被告人向本院退出所有赃款,其中被告人张沆退出赃款161601元, 被告人付某甲退出赃款4500元, 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赃款39412.38元, 被告人钱某某退出赃款61200元, 被告人杨某甲退出赃款40000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退出赃款23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注册资料、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工资明细、见习补贴申报表、银行流水、情况说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保险合同、抓获经过等;

2.证人周某甲、李某甲、冉某某、左某某、龚某某、刘某某、陈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沆、付某甲、钱某某、陈某甲、杨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沆、付某甲、陈某甲、钱某某、朱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沆、付某甲、陈某甲、钱某某、杨某甲、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大学生参与就业见习的事实,骗取国家对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款,张沆、付某甲犯罪金额为329900元,陈某甲、钱某某犯罪金额为176900元,杨某甲犯罪金额为104000元,均为数额巨大,朱某某犯罪金额为4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付某甲、陈某甲、钱某某、杨某甲、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沆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沆、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张沆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27****;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406****;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899****;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2383****;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318****、1899623****;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348****; 

2.案卷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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