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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河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河,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新城**栋**号**便利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河因沉迷赌博缺乏赌资,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钟某某虚构其认识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的口罩工厂老板,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钟某某信任。被害人钟某某收集客户的资金,4次通过本人微信向被告人张河转账人民币90000元;17次通过本人及客户的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河转账人民币353500元,合计人民币443500元。事后,被告人张河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并挥霍一空。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张河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炒沙新村**号楼**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张河持有的金色iPhone 6s手机(IMEI: 35379908929****)1台;

2.书证:被告人张河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据、犯罪财富调查表;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河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手机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iPhone 6s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张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口罩为名,通过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宏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张河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被告人张河持有的金色iPhone 6s手机(IMEI: 35379908929****)1台,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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