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治文故意伤害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治文,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阜阳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园区**居委会**号,住阜阳市颍泉区**园区**居委会**租房处,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治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晚8时许,在阜阳市颍泉区循环经济园区抱龙居委会孙营村河边,被告人张治文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纠纷,两人相互辱骂、厮打,期间被害人孙某甲的儿子孙某乙赶到现场,参与厮打。后张治文跑回其居住的租房处,从家中拿出一根铁棍,先后将被害人孙某甲和孙某乙头部打伤,将铁棍丢弃,逃离现场。经阜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孙某甲因外伤致左额骨粉碎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孙某乙头部皮肤裂伤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根长约150cm铁棍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入院记录、诊断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治文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治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治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珍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治文现监视居住在其租房处,联系方式1380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随案移送物证照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