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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泉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张泉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泉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泉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江干区等地非法经营卷烟。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泉源在杭州市江干区**街道**社区**区**号被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张泉源仓库内查获中华、利群、芙蓉王等8个品种卷烟总计1170.1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93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卷烟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出租房登记信息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价格证明表、委托保管证明、扣押清单等;

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泉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6. 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泉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泉源非法经营已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泉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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