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泉隆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泉隆,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上杭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泉隆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张泉隆得知福建省天成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武平县第三实验小学边坡支护工程后,多次通过打电话或发短信给该公司股东游某甲要求将该工程转让给其承包,但游某甲未理会,被告人张泉隆便于当月的一天带领两名社会青年(身份不明)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东二环北九巷该公司办公楼,威胁游某甲将该工程转让给其承包,其间,游某甲还被该两名社会青年持刀威胁和踢一脚。此后,被告人张泉隆又向该公司另一股东游某乙提出要求将该工程转让给其承包,并威胁该工程会被武平当地人阻挠,后该公司为使该工程能顺利施工和免受被告人张泉隆的滋扰、纠缠,被迫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人张泉隆人民币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银行交易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被害人游某甲、游某乙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泉隆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泉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泉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泉隆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泉隆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晓帆

                           检察官助理:邓梦玲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泉隆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