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张波,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居住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孙志芹,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08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孙某乙,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街道**组**号,居住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居住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3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居住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1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宝山区**镇**路**弄**号**室,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0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
上述八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7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波、孙志芹、孙某乙、邵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张波伙同被告人孙志芹、孙某乙、邵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梅川路1333弄祥和名邸多处房屋内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张波为赌场主要负责人,负责为赌场工作人员开会、确定开赌场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安排等事务;被告人孙志芹同为赌场老板,负责赌场配钞、后庄的联系、周边望风、赌场内赌博情况的监控等;被告人孙某乙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作为赌场后庄,负责提供赌博所使用的网址、账号、密码、资金;被告人邵某某出面租赁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作为赌场场地之一并负责望风;被告人范某某为赌场操盘,同时负责保管用于赌博的U盘、移动硬盘;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场内服务人员,负责为赌场开门接送客、查看赌客是否是熟客等;被告人张某乙为赌场配资人员,负责赌场经营时的赌资收放;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在赌场周边望风、为赌场护赌。2020年6月28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赌场内抓获上述八名被告人及11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及赌具电脑机箱一台。经现场勘查,当日该赌场的总码量为635400元。
被告人张波、孙志芹、孙某乙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邵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郭某某、明某某、柯某某、李某某、付某某、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笔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物品清单、电子数据取证照片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波、孙志芹、孙某乙、邵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波、孙志芹、孙某乙、邵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张波、孙志芹、邵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波、孙志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乙、邵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波、孙志芹、孙某乙、邵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普陀区看守所。张波辩护人:韩俊:1731759****;孙志芹辩护人:陆尧:1522184****;邵某某值班律师:顾積伟:1361187****;范某某值班律师:钱继华:1801863****;王某某值班律师:龚玲:1802101****;张某乙值班律师:李琳:1380185****;刘某某值班律师:卢闽:1380187****。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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