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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波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波,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盗窃行为,于2017年9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波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波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本市**小区6楼下的紫色安琪儿自行车盗走,并且以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鼎城区**巷的一二手车回收店,随后将赃款挥霍一空。

2、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波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本市**商场地下停车场的一辆美利达(型号克洛威90)自行车盗走,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随后将赃款挥霍一空。

3、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张波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常德市**门口的一辆捷安特(型号talon770)自行车盗走,在鼎城区**巷准备销赃时被鼎城区民警现场抓获。

经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美利达洛克自行车、捷安特自行车价值合计为2961元。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现场指认照片、被盗车辆购买和保养单据、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波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波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波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1320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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