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10号
被告人张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漏罪),于2019年3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因犯盗窃罪(漏罪),于2019年8月被判处拘役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张波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幽渝景天桥附近处,由杨某某望风,张波徒手扒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挎包内的一部银色苹果11ProMax手机,后销赃获利32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100元。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波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被盗手机购买凭证购买发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龙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波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截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波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波(联系电话:1362977****)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补充材料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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