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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泰强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泰强,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浦城县******号。2018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浦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泰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泰强通过QQ 、闲鱼、微信等方式发布有偿删帖广告,在网上接单为他人提供有偿删帖服务,并以微信、支付宝、咸鱼等支付平台收取、支付删帖费用。被告人张泰强实施有偿删帖的方式有:一是直接通过网站投诉菜单留言投诉发帖人;二是要求删帖客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资料,制作责任书等资料,将上述资料上传至网页投诉窗口,交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三是若删帖客户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资料,则联系制作虚假证照,并上传至网站投诉删帖;四是直接联系“小黑站”客服人员,与其商谈删帖费用,从中赚取差价。此外,被告人张泰强还将负面帖子转包给他人删除,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被告人张泰强自己处理的负面帖或转包给他人删除、屏蔽的帖子内容一般为公司企业、医院、商品、个人等负面信息报道或评论。经统计,被告人张泰强非法经营金额7708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聊天数据、情况说明、搜查证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徐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泰强的供述与辩解;

4.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截图;

5.电子数据: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泰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泰强违法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泰强在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泰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冲标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泰强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7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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