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洁娉,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西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洁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晚上章某某为了吸食毒品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洁娉购买毒品,并将毒品款1000元微信转给张洁娉,张洁娉找到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后,再将毒品放在自家楼下楼道口让章某某自己来取,遂章某某从进贤县李渡镇打车到张洁聘家楼下取走3粒麻古和1克左右冰毒再带回进贤县吸食。张洁娉从中赚取300元差价。2019年9月30日,张洁娉采取同样的方式再次向章某某出售3粒麻古和1克左右冰毒,从中赚取300元。
2、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邓某某先后十次找到被告人张洁娉购买毒品吸食,先是由张洁娉找到王某某或“骗子”(身份待查)处购买毒品,然后再将毒品送到南昌市西湖区**村**区邓某某楼道口交给邓某某。邓某某每次支付300元给张洁娉,张洁娉拿2粒麻古和0.3克左右的冰毒给到邓某某。
3、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洁娉至少向程某某出售毒品三次,每次程某某向张洁娉支付100元,购得0.2克冰毒和1粒麻古。
2019年11月5日,民警在南昌市桃花小学门口附近将被告人张洁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帐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洁娉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洁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洁娉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