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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洁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19〕931号

被告人张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25日至5月24日、2019年7月8日至8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4月12日至4月26日、2019年6月25日至7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洁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以投资食品供货生意、购买发票报销等为由,骗取宋某甲人民币535180元,后将所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张洁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以投资“卡瘦包”为由,骗取宋某乙人民币1200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张洁与宋某甲先后报警,后民警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小兰拉面门前对张洁刑事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供货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洁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报告;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祥

检察官助理:张耀文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洁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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