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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洁霞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洁霞,女,1990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0050739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公益村五队新庄三巷2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洁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洁霞与王某某认识后,假意与王某某结婚,以彩礼、拍婚纱照、买房需要还贷、爷爷迁坟、开网店等理由索要钱财,先后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12948元。

2019年8月9日,王某某报警。2020年1月2日,张洁霞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张洁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洁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洁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洁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洁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洁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生霞

检察官助理 张浩然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洁霞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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