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张洋,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宝应县**路**村**幢**室。被告人张洋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1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7年1月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又因吸毒,于2017年1月1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冒用居民身份证,于2019年8月1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洋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洋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洋在宝应县叶挺东路名店王朝商务宾馆889房间内,容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张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洋的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检察官助理:胡菲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洋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