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94号
被告人孙津川,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智华,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津川、杨静、蒙智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杨某某(另案处理)与童某某约定以14000元的价格向童某某贩卖1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童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账毒资6500元、7500元。同日20时许二人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万有康年酒店门口完成毒品交易后被民警抓获,现场从童某某处查获一包净重9.70克的冰毒和一包净重9.20克的麻古,从杨某某裤包内查获5包共计1.04克的冰毒。经鉴定,以上麻古和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杨某某交代其贩卖的冰毒是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其贩卖的麻古是从被告人杨静处购买。
被告人杨静明知杨某某从其处购买的上述涉案麻古用于贩卖,其于2020年9月23日16时许,在本市南岸区五院附近的东海星洲小区内,以56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蒙智华购买了110余颗麻古,并将其中100颗卖给杨某某。被告人孙津川明知被告人杨静贩卖麻古给杨某某而代为收取毒资5550元。
被告人孙津川于2020年10月21日在本市渝北区被捉获,被告人杨静、蒙智华分别于同月22日、29日在本市南岸区被捉获;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津川、杨静、蒙智华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光盘、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津川、杨静、蒙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津川、杨静、蒙智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蒙智华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均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津川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津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静、蒙智华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孙津川、杨静、蒙智华均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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