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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津涵等人强迫交易等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张津涵,曾用名“张林彬”,绰号“张老三”,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街道**庄**小区**幢**室。1993年5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12月10日因身体原因被保外就医。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忠,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街道**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珂,曾用名张晶,绰号“珂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街道**路**号**号。2007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稳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竹基乡永安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街道**村委**村**号,2007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5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5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2011年1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4日以曲检公交诉〔2019〕10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曲靖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津涵、王忠、张珂、张伟、刘某某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乐某某、张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4月29日,2019年7月12日告知上述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因该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因该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津涵纠集王忠、张珂、张伟等人通过高利放贷、暴力索债的手段非法谋利。张津涵纠集团伙成员共同出资,统一借贷,形成资金、利益捆绑,多年以来,在张津涵的安排和默许下,该团伙向师宗县的私营企业主查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伏某某等人以五分至六分不等的月利息高利放贷。为索要本息,张津涵指使、纵容王忠、张珂、张伟等人暴力索取债务,默许张珂、张伟多次纠集、邀约刘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人对借贷人查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伏某某等人实施非法拘禁、辱骂、滋扰、堵门阻工、锁门封店、跟踪紧贴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逼债。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张津涵等人采用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手段迫使借贷人将其名下资产以过户等形式转移到该团伙名下。张津涵、王忠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为谋取个人和团伙利益,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逐步形成以张津涵为首,王忠、张珂、张伟为团伙成员,刘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人为临时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强迫交易罪

1、2015年10月13日,被害人陈某某以月息6分向被告人张津涵、王忠等人借款300万元,用陈某某坐落于曲靖市**小区**幢**幢别墅作为抵押,并办理委托王忠售卖、办理过户登记等公证,陈某某支付两个月利息后,无力还本付息,张津涵、王忠、张珂等人多次找到陈某某讨要债务未果,张津涵、王忠便指使被告人张珂尾随陈某某逼债,2016年5月3日,陈某某被迫将抵押的两幢别墅过户到王忠和王某某(张津涵养猪场工人)名下,王忠于2017年8月分别以116万元、131.8万元的价格将两幢别墅卖给他人。2016年10月9日,王忠、张津涵、张珂等人以过户的两幢别墅不够偿还高利贷债务为由,逼迫陈某某将位于师宗县现代医院边上面积分别为1621.62平方米和543.38平方米的两宗地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806万元卖给黎勇。经师宗县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幢别墅价值分别为120万元和130万元;师宗县现代医院边上宗地(共2165平方米)总价值为人民币11907500元。

2、2016年2月,被害人张某某向张永明(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津涵、王忠等人以月息5分借款200万元,张某某用位于师宗县彩云镇街上的一幢自建房和位于师宗县彩云镇集市的一块土地作为抵押。张某某向张永明支付二个月利息后,不能按时支付高额利息,张永明等人多次找张某某讨要本息未果,2016年6月15日,张永明安排张某云、陈某某等人到陆良县城把张某某找回师宗,当天胁迫张某某到师宗县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将张某某抵押的房产土地售卖、办理过户等委托给张某云办理。2016年7月18日,张永明对张某某抵押的房产土地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9月、10月,以委托公证为据,在张双福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津涵安排张伟与张某云将张双福的房产和土地过户到张伟名下,王忠缴纳了办理过户的相关税费。经师宗县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某位于师宗县**镇街上自建房屋(991平方米)总价值为人民币1169439元、位于师宗县彩云镇集市宗地(1283平方米)总价值为人民币2027140元。

(二)非法拘禁罪

1、2015年4月,被害人查某某向被告人张津涵、王忠等人以月息5分借款340万元,查某某以每月17万元的利息支付至2017年6月不能还本付息后,王忠、张珂、张伟多次找查某某索债未果,张津涵、王忠便指使张珂等人跟守着查某某要钱。2016年12月17日中午14时许,张伟、张珂安排耿某某、伏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到师宗县青海园小区查某某家中对查某某进行看守直至下午17时许离开。

2、2017年7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珂安排董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唐某某到师宗县文华商贸广场保安室、仁和医院宾馆等地对查某某进行看守,7月3日晚19时许,查某某家属报警后,董某某、唐某某才离开现场,非法拘禁时间共30余个小时。

3、2017年12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津涵、张珂、张伟安排刘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到师宗县文华商贸广场查某某家中对查某某进行看守,直至12月19日19时许,查某某家属报警后,查某某才得以脱身,非法拘禁时间共40余小时。

4、2015年,伏某某以月息5分向张伟借款120万元,2017年年初,伏某某不能还本付息后,被告人张珂、张伟多次找到伏某某讨要欠款,为逼迫伏某某还钱,将伏某某看守在其天龙商场办公室,伏志龙答应期限内还钱,张珂、张伟才离开,非法拘禁时间共30余个小时。

5、2015年10月19日15时许,张永明为索要高利贷带领被告人张津涵等人,将吴某某喊到师宗县明辉花园张永明公司的办公室进行逼债后又押至师宗县和顺食品厂二楼办公室对吴某某实施殴打、辱骂、体罚,非法限制吴某某人身自由16小时。直至第二天早上8时许吴某某得以脱身。

(三)寻衅滋事罪

1、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珂为向查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用货车拉了一车砂石堵在查某某开发的师宗县青海园小区二期工程地下车库出入口,致使小区住户车辆无法进出。

2、2018年1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珂为索要高利贷债务驾驶自己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长安奔奔车辆停放在查某某开发的师宗县文华商贸广场小区出入口,导致小区居民交通中断三小时。

3、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张珂为索要高利贷债务阻止查某某正在施工的师宗县青海园小区二期工程电梯安装,警察处警后张珂才撤离。

4、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张伟、张珂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将伏某某的车辆扣留在张津涵的养殖场五、六个月,并将伏志龙的车辆门锁更换、GPS装置拆除,伏志龙为此支付6000元费用。

5、2017年9月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伟、张珂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将伏某某的天龙商场营业人员强行赶出商场,并将商场大门锁住,直至第三天伏志龙答应还钱,商场才得以正常营业。

6、2017年年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伟、张珂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再次来到伏某某的天龙商场,阻止消费者进商场购物,持续时间约三个小时。

7、2018年2月11日晚上17时许,被告人张伟、张珂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对伏某某进行辱骂,在辱骂过程中,张珂将伏志龙打伤。

(四)赌博罪

2014年期间,马某某(另案处理)邀约查某某等人聚集在师宗县明辉花园9幢1002室马某某家用扑克牌以“三打一”和“叼三匹”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由被告人张珂、张伟在现场放水和管理用于结算赌资的筹码,赌博场次为二十余次,赌博期间涉及赌资五十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三万余元。张珂、张伟非法获利六、七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口证明、公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高某某、查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查某某、伏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张津涵、王忠、张珂、张伟等八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津涵、王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珂、张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乐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中张津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张津涵系主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王忠在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查某某犯罪中属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桩数中属从犯。在赌博犯罪中张珂、张伟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乐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张津涵、王忠应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对张珂、张伟应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苟华梅

肖锦麟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津涵现羁押于马龙区看守所;王忠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张珂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张伟现羁押于沾益区看守所;张虎某某、乐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刘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73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光碟14张。随案当庭移交手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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