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洪,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本溪市人,住辽宁省本溪市**区**路**号**。1983年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义堂,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21968********,汉族,无文化,无业,辽宁省本溪市人,住辽宁省本溪市**区**街**栋**。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本溪市人,住辽宁省本溪市**区**路**号**号。199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张洪、王义堂、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7日18时44分许,被告人张洪、侯某某、王义堂伙同“老海”(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宝坻区环城南路怡购商场三楼餐饮区南侧,将芮某某放在座椅上的一个挎包盗走,挎包内有人民币850元及身份证、医保卡、钥匙、积分卡等物。
2018年9月17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张洪、侯某某、王义堂伙同“老海”经预谋后,在宝坻区南关大街优客多店内,将薛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8年9月17日19时27分许,被告人张洪、侯某某、王义堂伙同“老海”经预谋后,在宝坻区南关大街果乐多水果店内,将马**挎在胳膊上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300元、华润万家超市购物卡、银行卡、身份证、积分卡、医保卡等物。
2018年9月17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张洪、侯某某、王义堂伙同“老海”经预谋后,在宝坻区南关大街劝宝超市内,将何某某放在该超市优资莱化妆品专柜电脑桌上一部OPPO牌R1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30元。
综上,被告人张洪、王义堂、侯某某作案4起,共计金额人民币2780元。
被告人王义堂、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1、 租房记录等书证;
1、 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张洪、王义堂、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1、 现场勘验笔录;
1、 案发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王义堂、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王义堂、侯某某三人共同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洪、王义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王义堂、侯某某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洪、王义堂、侯某某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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